关于调整苍南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苍计价[200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减轻投标企业负担,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规定作如下调整:
1、将“凡是具备房屋建筑、市政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9000元/年一次性收取;其余单位(如交通、水利、装饰等)按750元/月收取。”调整为“各类承包单位一律按750元/月收取”。
2、场地租赁费一律按500元/项目向招标人收取。
3、其它费种仍按苍计价[2005]13号文件规定收取。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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