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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财政局关于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2/28   访问次数:   

苍南县财政局文件

 

苍财采监字20201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39号智慧立方科技中心37701

法定代表人:楼宇

我局在处理苍南县信访局信访转件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杭州数维智测科技有限公司2018918日参加投标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采购编号:CNDL2018431)的投标技术资信文件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

一、经查,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具体为:

1、技术资信文件P318P330中涉及的“拟投入仪器检定证书”系虚假证书。

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十三份“拟投入仪器检定证书”均由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所出具。经核实,其中:(1)编号为18GPS024418GPS082618GPS062218GPS0624JD18QZ0794JD18QZ0718JD18QZ0720JD18QZ0703的八份检定证书中的“送检单位”、“型号规格”或“制造单位”栏目,与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的不一致,存在变造事实;(2)编号为18GPS8226JD18QZ2003JD18QZ20100JD18QZ20103JD18QZ20293的五份检定证书系伪造,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从未出具过前述五份编号的检定证书。

2、技术资信文件P311P316中涉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载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存在造假。

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68月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中载明的参保缴费总人数均为49人。经查,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20186月参保缴费总人数为33人、20187月参保缴费总人数为34人、20188月参保缴费总人数为35人。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保缴费总人数与事实不符,存在造假。

三、主要违法证据

1、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的投标技术资信文件1本;2、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所出具的检定证书8份和情况说明1份;3、杭州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保人数证明6份;4、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谈话笔录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560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39200元。

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当事人浙江数维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行: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1000020993840420600,并到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具收据。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苍财采监字〔2020〕1号.doc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财政局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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