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诚信 >> 违法行为平台
苍南县财政局关于苍南县灵溪镇2022年度除四害消杀服务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0/14   访问次数:   
苍南县财政局关于苍南县灵溪镇2022年度除四害消杀服务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温州市百年安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温州市百年安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2、地址: 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166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和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报告,温州市百年安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参加投标《苍南县灵溪镇2022年度除四害消杀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NDL2022113)的投标技术资信文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温州市百年安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在本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消除影响,未收到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反馈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结果的意见。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132.1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9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县财政局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金额缴入“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行: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并到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具收据。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苍南县财政局

2、联系人: 黄先生、林小姐

3、联系电话: 0577-59867927

 



【打印】 【关闭】